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民初532号
原告:山西智光清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区长治路266号科祥大厦西四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男,汉族,住山西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财贸路二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薛克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傅岩南路向阳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春,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智光清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智光清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智光清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71元,减半收取计13285.5元,由原告山西智光清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雷
审 判 员 轩芬婵
人民陪审员 潘晓乐
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