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执789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82210078801000001628账户的存款2465703.5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82210078801000001628账户存款233570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