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执789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在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陆分公司应付的电费。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陆分公司应付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电费款2471486.5元的扣留和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