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执789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在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陆分公司应付的电费。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陆分公司应付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电费款2471486.5元的扣留和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