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晋0829执78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留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陆分公司应付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的电费款2471486.5元。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晋0829执78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提取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陆分公司电费款2465703.5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陆分公司应付被执行人***睿源供热有限公司电费款的扣留和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