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悟技术有限公司

德州雪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悟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648号
原告:德州雪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一区5号楼1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伟,男,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8层08室。
法定代表人:倪赛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舟,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05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轩。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雪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原告德州雪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海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雪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雪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海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4元,原告德州雪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982元,剩余1892元退还原告德州雪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