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井安塑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介休市井安塑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存根)
(2018)晋0781执32号
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达分公司:
介休市井安塑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8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达分公司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9000元及相应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3417.5元,申请执行费5486元。
特 此 通 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本院地址:介休市纬三路 邮编:032000 执行员姓名:王莅 联系电话:853691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