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井安塑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介休市井安塑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井安塑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云树清,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81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委会存款35221.5元(其中工程款34002元、案件受理费387.5元、保全费410元、执行费42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