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井安塑胶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云树清,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81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宋古乡南张家庄村委会存款35221.5元(其中工程款34002元、案件受理费387.5元、保全费410元、执行费42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