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金桥国际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11467。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勇青,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玉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19048662。
法定代表人:李运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贾向,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0625289。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民初9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2020)黔0502民初9143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第一.涉案合同系承揽合同,并非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遵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双方签署的《工程安装合同书》《采购合同》均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甲方(上诉人)住所地即)住所地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v>
被上诉人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根据卷宗材料可知,2016年7月上诉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工程含税总造价2,151,530.52元,工程采用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设计的形式由原告(被上诉人)进行承包施工。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竣工完成该项目的安装工程,经验收投入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拖欠引发,故本案系基于工程安装而产生的安装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此可见,上诉人所提双方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书》《采购合同》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行政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飞燕
审判员 杨静梅
审判员 周 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