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2663号
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心大道3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19048662。
法定代表人:李运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元,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11月13日,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荣。
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9.00元,减半收取5664.50元,由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 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良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