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1288号
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陈志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向,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11.00元,减半收取31155.5元由原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毛 琳
审判员 刘云川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峙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