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3312号
原告:江门市广升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九龙新村路口北侧二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14DEG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190486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广升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广升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广升起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广升起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8元(原告江门市广升起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广升起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