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星电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星电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25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星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海鹰大厦2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5586E。
法定代表人:肖云岳。
委托代理人:戚务椿,男,系申请执行人的职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401、401A、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06198。
法定代表人:彭苑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401、401A、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40300502692748W。
法定代表人:李建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星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94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电梯货款及安装费45万元、利息44000元、律师费5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据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付款5万元,于2020年1月25日主动付款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支付剩余款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43127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25000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6275元已扣划,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252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