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星电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20895号 原告:**,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深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东华大厦首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517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华星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海鹰大厦2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558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深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华星电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元、违约金2104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欠款金额10万元予以确认,违约金不同意支付。 第三人答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相关案情 2017年7月27日,第三人与被告分别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和《电梯设备拆除协议》约定: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电梯并负责安装,同时拆除已有的旧电梯;三份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1040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部分价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第三人已履行完毕三份合同约定的义务,至庭审之日,被告已付款710400元,尚欠100000元未支付。 第三人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承诺不再凭借涉案合同向被告主***。被告称知晓债权转让事宜。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和《电梯设备拆除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第三人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至今仍欠10万元未付,构成违约。第三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被告知晓转让事实,并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0万元,原告的该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违约金21040元,相比于尚欠款项本金而言,偏高,被告不同意支付,本院酌情调整为10000元,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超过10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8元、保全费1677元,合计4062.8元(原告已预交),因减少诉讼请求退回原告1025.4元,剩余3037.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聂  海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