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27572907T,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沂山路2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61493355X,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9239700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赤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关于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查无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小型面包车、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本院作出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恒大金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另一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属于恒大房地产关联公司,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4执137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罗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