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博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万马相山庭院碧水园4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77245954X(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有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博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有从安徽博源建筑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并进行了施工,工程结束后,**有要求安徽博源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量及工程款发生争议,一审在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应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判决驳回**有的诉讼请求不妥,基本事实不肖,且违反法定程序。二审中**有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应对**有施工的涉案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预交的二审诉讼费67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