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源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博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与杜长举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21财保2号之三
复议申请人:安徽博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621财保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徽博××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万元。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向安徽××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协助冻结***该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万元。2018年2月1日,安徽××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称***系该公司聘任项目经理,***在该公司没有工程款收入,冻结的款项属该公司所有,该公司有权自由支配,申请本院撤销(2018)皖0621财保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公司否认***在其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不认可***对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故安徽××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以安徽××公司为名的工程款收入××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