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州市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30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潇湘科技创新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州市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827号联运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2)湘11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2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9月6日、2023年2月15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理财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登记信息,本案予以冻结并扣划;于2022年10月12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予以查封,因标的物暂未查清故无法处置;于2022年10月12日向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于2022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面谈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2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人民币8374258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4431.97元、利息人民币215780元、诉讼费与诉讼保全费75937元、反诉诉讼费15754元和申请执行费70093.45元,已执行到位137547.98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