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永州市耀升欢跃商贸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民初176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挖机师,住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耀升欢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州市振华吊装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耀升欢跃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振华吊装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法医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谢 涛 书 记 员 朱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