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民初176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挖机师,住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耀升欢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州市振华吊装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耀升欢跃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振华吊装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法医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谢 涛
书 记 员 朱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