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环宇正中心二单元510-5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潇湘科技创新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