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等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101号
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66541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水墩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宙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22528A,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A栋2单元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丁。
第三人:贵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1MA6GQKYD1U,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14层1402-66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洋。
本院在审理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伟
审 判 员  彭 攀
审 判 员  袁波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玉梅
书 记 员  邱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