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7231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7231号 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水墩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