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执1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翯,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经理。
北京住总地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91.3108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此外,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