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0873号
原告: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宰相庄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肖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五,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鸿。
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道建设路18号-E216。
法定代表人:周建北。
被告:廊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居易路。
法定代表人:王佐佐。
原告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2022年7月28日,原告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阳众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烨帅
书 记 员  徐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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