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43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小 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   婷 书 记 员 孜乃提古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