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8020号
原告: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旧宫路南侧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院内3栋12至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国,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2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辉宏业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