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8135号
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镇***东侧(原糙甸养鸡场)。
法定代表人:芮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2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谷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