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45133号
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吉卧南小街5号。
投资人:韩自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2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与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