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2797号
原告:广州红域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298号首层、二楼局部(轴A-J交1-14部位)广州市天盈建博汇建材市场首层A1039-11E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鹏,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院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富翔。
原告广州红域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红域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红域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红域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原告广州红域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广州红域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3735元。
审判长***
审判员钱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