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0414号
申请人: 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459。
法定代表人:富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路52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科院支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 500 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农春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科院支行,账号为×××账户内资金2 500 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宁继清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