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9827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光春,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汇宾大厦B座11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中***、***与被告时光春、第三人北京斯泰科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