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财保5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319号易元国际大厦B座9层922-929。
法定代表人:易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囡,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商丘市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新苑社区服务中心2楼202。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720550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6833030181820210000086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3月3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开立XXXX账户银行存款72055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联盟新城支行开立XXXX账户银行存款72055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