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897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易元国际大厦****922-929。
法定代表人:易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囡,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商丘市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新苑社区服务中心**202/div>
法定代表人:韩东。
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平原路支行账号:90×××72银行存款。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保函编号为:6833030181820200000343,担保金额73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平原路支行账号:90×××72银行存款,冻结总价值以73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