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46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易元国际大厦****922-929。
法定代表人:易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囡,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商丘市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新苑社区服务中心**202/div>
法定代表人: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勇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 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