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46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易元国际大厦****922-929。
法定代表人:易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囡,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29942.77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保单(保单编号:6833030181820210000016,担保金额11849942.77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29942.7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