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897号之三
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易元国际大厦****922-929。
法定代表人:易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囡,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商丘市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新苑社区服务中心**202/div>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