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策,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88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106511919202200055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04.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