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迅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迅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闫晓芳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5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迅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迅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迅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在本院达成和解,本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额11609.56元,剩余债务分期偿还至还清。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迅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305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