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2166号
原告: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建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法务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总公司法务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房屋拆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总公司、北京茂林森房屋拆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