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茂林森房屋拆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君合宏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10947号
原告北京君合宏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商业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北京***房屋拆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3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君合宏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房屋拆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君合宏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君合宏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路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