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茂林森房屋拆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8666号
原告: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京周公路南7幢、8幢。
法定代表人:夏建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清华,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玉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风,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风,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茂林森房屋拆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史树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茂林森房屋拆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墅石国际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闻海鹏
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
人民陪审员
隋玉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