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2民初6169号
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三十里铺九龙寨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海拉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二飞。
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拓展训练器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消防训练器材,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催要多次,被告尚欠58244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5824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