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1393号
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三十里铺九龙寨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海拉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二飞。
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