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民终13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贤,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三十里铺九龙寨村。
法定代表人孙东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鑫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3日,***向鑫拓公司申请离职,并注明预计离职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2017年4月6日,***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4月11日,该委员会以***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7年4月2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述鑫拓公司拖欠其工资包括:1、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11月30日,鑫拓公司将其中20日工资2666.67元作为押金未予退还;2、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鑫拓公司应对其洽谈的数个项目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0098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鑫拓公司向***2013年6月8日出具工作和收入证明、***的陈述及***、郭瑞的短信记录,该院确认***自2013年3月10日在鑫拓公司单位工作;根据***填写的离职申请、***与郭瑞的短信记录及***陈述,该院确认***离职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故该院确认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0日,***、鑫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与王晴于2016年6月8日的短信记录,***曾向鑫拓公司催要其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故***要求判令鑫拓公司支付***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工作期间拖欠的所有工资103646.67元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鑫拓公司称***的该项诉讼请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劳动仲裁的辩解,该院不予采信。对于***要求鑫拓公司支付拖欠其押金2666.67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鑫拓公司收取其押金2666.67元未予退还,***对此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鑫拓公司支付其于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洽谈的数个项目的提成款共计10098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经双方当事人核算,且鑫拓公司拖欠至今未予发放,故***要求鑫拓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鑫拓公司支付加班费119514.59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鑫拓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申请仲裁,但***于2017年4月6日才申请仲裁,***的该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其次,诉讼中,***未提供其证据证明其与鑫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加班的情形、数量,故***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支持;综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鑫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544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申请仲裁,但***于2017年4月6日才申请仲裁,***的该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予以驳回。
对于***要求判令鑫拓公司为***补缴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五险一金费用共计127077.66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首先,征缴社会保险费属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其次,***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申请仲裁,但***于2017年4月6日才申请仲裁,***的该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宣判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要求鑫拓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补交五险一金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是错误的。一直持续至2016年6月8日鑫拓公司还在向***支付工资,***一直在向鑫拓公司主张权利。虽然***填写有离职申请,但鑫拓公司并未为***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出具任何离职证明文件。而且事实上***离职后一段时间仍在处理与鑫拓公司有关的业务。因鑫拓公司未支付工资,所以双方发生纠纷,因此***要求鑫拓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补缴五险一金并不超仲裁时效。在原审开庭过程中,鑫拓公司未出具***已经离职的任何证明文件,也不能够证明***已经超出了仲裁时效的事实。二、鑫拓公司应当支付***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洽谈的数个项目提成款,项目款项的支付是由客户和鑫拓公司之间进行的结算,所有手续都由鑫拓公司掌握,***是这些项目的负责人,协助鑫拓公司负责这些项目的管理、拨款与完工验收结算,对这些项目的经过了解,才主张提成款发放的,鑫拓公司并未提供已经掌握的结算清单,而以未结算为由进行答辩,***的该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三、关于***主张要求鑫拓公司返还押金的问题,鑫拓公司扣除押金,并未向***出具押金条,且扣押金在鑫拓公司是普遍存在的,鑫拓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发放了,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的上诉请求。
鑫拓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2016年3月23日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申请离职。主动离职不存在经济补偿金,且***也没有提供加班的证据。根据在一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请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和五险一金的请求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予以驳回是正确的。***称2016年6月8日向鑫拓公司会计主张拖欠工资,首先鑫拓公司不拖欠***任何工资,***即使索要拖欠工资也应当向公司负责人予以主张。***没有任何提成,***要求公司支付提成款缺乏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外,二审中***提交利川市公安消防支队证明、济源市公安消防支队项目结款发票及该消防支队后勤财务申志强微信记录、与建始县消防大队火墙项目孙东洋及其夫人郭瑞、大队长钟祥华短信记录、与后勤处长范海云通话录音,证明鑫拓公司应将上述由***负责的项目提成款7980元、90800元、8420元支付给***。提供鑫拓公司2016年文件一份,证明提成款发放标准。提供与同事之间通话录音,证明鑫拓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提成、加班费、社会统筹。鑫拓公司质证认为对2016年公司文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文件明确规定适用2016年度所中标和签订合同。***主张的提成款依据的合同均是2016年之前的,鑫拓公司不存在向***支付提成款。对***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性均有异议。
***另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申请本院调取鑫拓公司与利川市公安消防大队等之间签订合同账户到款转账记录,鑫拓公司下发的市场部业务提成发放核算文件。本院要求鑫拓公司提供2015年公司相关文件,鑫拓公司称没有。
本院认为:原审中***认可在鑫拓公司工作至2016年3月30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到2016年4月1日。故原审认定***2017年4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鑫拓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且***亦未提供其存在加班情形的充分证据。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由政府社保主管部门处理,***诉请鑫拓公司支付五险一金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主张鑫拓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中押金部分,未提供鑫拓公司收取其押金的充分证据,且鑫拓公司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主张拖欠工资中提成部分,未提供鑫拓公司应于支付的依据和标准,本院亦不予认定。故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陈贵斌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