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民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辉,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孙东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南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胜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冰峰,男,系南方置业公司项目负责人。
上诉人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省南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1、将鑫拓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表述为:“鑫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消防大队、鑫拓公司向南方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52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0元。”,与起诉状、庭审笔录内容不一致,明显错误。
2、对消防大队关于“鑫拓公司延误工期”的答辩未予查清认定。
3、对鑫拓公司有无提交讼争工程结算资料、讼争工程款是否经财政审核及审核结果未予查清认定。
4、判决主文“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35000元”的判决理由不明。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煌忠
审 判 员 范文祥
审 判 员 陈水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