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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与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9212号
原告: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住所地龙岩市经济开发区龙工路,组织机构代码55757282-3。
法定代表人:**,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三十里铺九龙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6373020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与被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9元、减半收取为2574.5元,由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负担。
审判员*美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