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1007号
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三十里铺九龙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阳市消防支队宏伟区消防大队。
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阳市消防支队宏伟区消防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原告河南鑫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