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5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小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彭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63177619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50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富群公司应于2018年6月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320元。同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42元。因被执行人富群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5月10日恢复执行。后为便于案件处置,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对该案提级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富群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结果为除抵押登记的车辆外,无存款、无房产;无证券;无股权。此外,本院再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公布。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约谈笔录,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