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502执1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小区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522090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63177619D。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2018)云050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有七个存款,余额总计426.63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冻结,无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无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已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的被执行人保山富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隆阳区汉庄镇彭海村南侧隆国用(2012)第02138号使用权面积29870.15平方米出让工业用地一宗,申请执行人保山竞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连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