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科技(沧州)有限公司

恒辉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杭州薯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733号
申请人恒辉科技(沧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20278706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河北省青县。
被申请人杭州薯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1916052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辉科技(沧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薯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辉科技(沧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恒辉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