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2370号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辉科技(沧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亚太水务科技有限公司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亚太水务科技有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万明
书记员 冯 谦